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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07〕24号)

发布时间: 2012-09-02 最后更新时间:2025-12-19 【大】 【中】 【小】 访问量: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文件规定,现就学校报送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偿资助申请、审查

学校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和进行资格审查。

此次学校上报的材料中,应是当前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基层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届毕业生。

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

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中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包括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提交材料

1、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两份)

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一份)

2、学校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用特快专递寄送),将上述材料(3)用电子邮件发送studentloan@moe.edu.cn

四、报送时间

学校应在 620日前 ,将上述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如材料合格,中心将在一周内批复。

五、关于二次分配学生的代偿资助申请

对当前不能具体确定出最终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即对存在二次分配等原因的就业学生申请,学校可单独接受受理,具体办法我中心将在近期另行通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

    编:100816

 

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